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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1
案外异议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______申请执行被执行人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年2月9日向异议人送达(_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异议人收到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60万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异议人对上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在贵院送达(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查明我公司已不欠______款,亦没有被执行人______的债权可供执行。故无法直接向申请执行人______履行被执行人______所负到期债务万元。
综上所述,请求撤销(20___)鄂______执字第______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男,汉族,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区,电话号码_____。
请求事项:
________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________汽车的保全。
事实与理由:
_____与_____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________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
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
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_____与_____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
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________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
此致
敬礼!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3
复议申请人: ,男, 复议被申请人: ,男, 复议被申请人: ,男, 复议被申请人: ,女,
复议被申请人: ,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4
申请人:
注册地:
住所:
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xx)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二零零三年初搬迁至xx,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xx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发票、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申请人:
日期:
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5
申请人:何某,女,xx年x月x日生,住所:xx,现无业。
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x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x年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
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xx年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xx年4月9日
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6
异议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
异议人收到贵院(20xx)临兰执字第3x12号执行裁定书和x20x14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对此通知书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
依法撤销x20x14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贵院要求我公司协助冻结被执行人刘xx工资款45万元,我公司无法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xx早已从我处离职,现并非我公司员工,我公司已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双方也无其他到期债权,因此我公司无法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协助执行通知书错误。请求依法撤销x20x14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xx区人民法院
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7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
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此致
合肥**********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对执行异议申请书篇8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0x)法民一终字第xxxxx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xx)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xx)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xx]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
二oo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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